关于印发《贵州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物流企业、相关单位:

为规范贵州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标准化工作管理,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和贵州省标准化有关规定和要求,联合会经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2023年2月14日

附件:

贵州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黔物联”)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国家、贵州省标准化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贵州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根据贵州省物流行业发展需要,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组织贵州省物流相关企业、高等院所等各专业人士、专家等相关单位广泛参与提出、编制,并由黔物联统一发布和管理,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涉及的范围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未能有效覆盖和满足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在行业发展急需或对行业发展有显著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补充现有标准空白,促进行业稳定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鼓励“黔物联团标”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二)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三)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科学的原则。

(四)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

(五)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过程接受国家、贵州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物流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黔物联负责团体标准的发起、组织制修订、发布、实施、废止和管理。

 黔物联成立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会长办公会兼),负责标准化工作决策,批准团体标准的立项、征求意见、送审及发布等工作。

 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秘书处),负责黔物联团体标准化工作日常管理、沟通组织、协调等事务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流程及管理

 团体标准修订工作的程序包括:提案、评估、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阶段。

第一节 提案、评估和立项

第十条 从事物流行业相关工作,具备标准编制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标准立项申请,黔物联会员单位优先

黔物联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立项。

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立项。

标准立项提案需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须附标准相关论证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标准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四)项目的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起草人员等

第十 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由黔物联发文正式立项;未通过评估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 标准正式立项后,由牵头单位组织成立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制定具体标准研制工作方案上报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计划开展研制工作,标准研制周期一般不应超过18个月

第十 标准的编写应按照 GB/T 1.1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作组应在充分调研、论证和验证基础上开展标准研制工作,对形成的标准草案应进行充分的技术审查,在此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进行征求意见

第十 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完后,由黔物联向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对象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等。

第十 被征求意见单位或个人应在截止日期前书面回复;如无意见也应复函表明;逾期未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如出现重大意见或建议,应说明理由,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证实材料等。 

第十 工作组应及时归纳整理反馈意见,并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对标准进行必要修改后形成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相关附件,提交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第三节 技术审查

十九 标准送审稿提交后,由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审查组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审查组中不应有起草组成员单位的专家,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方式。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提交会议审查的团体标准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 3/4 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 采取函审时,函审应写明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采用函审方式的团体标准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须有函审专家的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 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工作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修改,经确认后,重新上报审查。重新审查不通过的,撤销该项目。

第二十 对审查通过,但有修改意见的,由工作组对送审资料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经确认后,及时形成报批稿报批。 

第四节 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形成标准报批材料上报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具体报批材料包括:标准的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等。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黔物联代号GZFLP)、团体标准顺序号XXX)和发布年号XXXX)组成。编号格式如下: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发布条件的体标准黔物联文件形式,通过黔物联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对外发布。

第五节 复审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根据应用实践和发展需要,由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不改变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代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二十九条 复审结果报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黔物联文件对外发布。

第四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黔物联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以便标准修订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标准的修改由标准原牵头起草单位提出,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查。审查时,提出单位应说明修改原因和依据,形成审查结论(会议纪要),按报批程序办理。上报资料应包括报送函、审查纪要、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评价工作。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三十九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黔物联所有,黔物联与其他的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黔物联同意,不得印刷、销售;黔物联会员可通过黔物联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得到标准的内容。

四十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起草单位应尽所知予以说明,不得隐瞒。同时专利所有权人应做出无歧视、合理的许可声明,不做声明的,可导致标准的终止发布或实施。黔物联不承担专利的识别责任。

经费

四十一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自筹解决。编制标准过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标准联合发起单位自筹,应在共同发起时就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达成一致。

第七章 附则

四十二 本办法由黔物联负责解释。

四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