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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


章程

2021年9月1日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黔物联”),英文是Gui Zhou Federation of Logistics & Purchasing,简称GZFLP。

第二条 贵州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由贵州省内从事物流、采购、分销的企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贵州省物流、采购、分销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为贵州省流通体系建设服务,为振兴贵州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联合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联合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联合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联合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联合会承担。
   第六条 联合会的住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导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联合会要适时开展党组织活动、为做好党组织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联合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承担或协助会员办理委托的事项;

(二)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全省物流方面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配合开展全省社会物流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行业物流数据。掌握全省物流行业发展水平,帮助企业进行行业分析;

(四)推广国家物流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制定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加快物流行业标准化进程,促进物流行业发展,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开展全省性物流企业评估、信用评级、仓储评定等工作;

(五)研究物流与采购产业发展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物流与采购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建立;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对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项目前期论证;

(七)组织物流人才与采购人才培训,提高行业队伍素质,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

(八)办好“黔物联”网站及杂志,为会员单位搭建政务和实务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九)组织会员省内外考察,组织召开物流机械设备展、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展销会、经贸洽谈、扶持并促进会员开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全省性和区域性商品交易活动,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多式联运、农产品物流、冷链物流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物流产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流通现代化;

(十一)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利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二)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联合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拥护联合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联合会:

(一)拥护联合会章程;
(二)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物流与采购分销等产业领域内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影响;
(四)联合会认为可以接纳的单位、企业。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联合会的服务;

(四)对联合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三)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联合会集体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联合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联合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联合会2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积极参加联合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在同类企业中,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处于领先水

平,具有行业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联合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三)决定联合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1(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行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联合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秘书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联合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批准;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联合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联合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联合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联合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联合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联合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

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监事书面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四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联合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八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联合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联合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联合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三条 联合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联合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联合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联合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八条 联合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联合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联合会的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联合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联合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1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合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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